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,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,严防因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对我县辖区内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办法所称举报,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向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。
二、对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,经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,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
(一)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查破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-2000元奖励;
(二)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查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-2000元奖励;
(三)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查破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、取缔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窝点的,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-5000元奖励。
三、同一违法犯罪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,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,同等作用奖励第一举报人。顺序以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。
四、对举报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;泄露举报人信息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。
五、谎报警情,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六、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、办结后,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《受奖通知》告知举报人。举报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。逾期未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七、举报电话
公安局:110 应急管理局:8858919
八、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奖励:
(一)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、应急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;
(二)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,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;
(三)举报线索信息不详,无法查证的,案件未办结的;
(四)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,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。
2025年1月6日
来源:大厂回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协调机制办公室